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5年与上海某租赁公司做了一笔售后回租业务,我公司从某企业买一台设备,随后公司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从中得到一笔款项,随后,每月等额还本付息,共36期。2015年,租赁公司给我公司开具每期应付租金的利息专票。
现在我公司税务局说,要让我公司将融资租赁的本金与我购买设备的差价,给租赁公司开专票,进行补税。
说明:设备厂给我公司开设备专票,我公司已经抵扣。但我公司没有给租赁公司开专票。且,上海租赁公司说,他们在全国做了许多业务,都没有让开专票一说。
求有何政策。现在税务局拿出国家税务总局90号文件说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对于这项业务没有其他政策规范,建议在于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