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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016-09-21 16:04:0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请问一个问题:最近我公司要处理几台2008年及以前购进并使用的设备,其中2台还是二手购进的,已提完折旧,现在要卖,增值税税率按多少计,我听说计算按3%,缴纳按2%,有这回事吗?请老师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贵公司参考以上处理,如有问题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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