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兄弟公司产品返工人手不够,向我们提出支援。
完了后我们按实际支付工资、差旅费向兄弟公司请款。都是原始发生额,不加价。
请问这样的情况,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还是按请款额全额征税?
你们判断的依据请说明一下。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们这种情况按差额征税。
因为你们按实际支付工资,就是按实际工资入账,人员工资差额部分由兄弟单位支付,差额部分不是为本公司服务的,不入本公司的账。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