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转让”30万元于2014年8月平价转让给最大的自然人股东,当时没有缴纳税款,现在国税部门发现这个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营业税没有了,怎样缴纳税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股权转让:
1)营改增前,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第191号)。
2)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0.5‰税率缴纳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3)企业所得税与完成工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