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这样做分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哪里错了?
比如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10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10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10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2016年10月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10
贷:银行存款 1110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44
2017年10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账务处理如下:
2016年10月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2017年10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