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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税收政策咨询

2016-10-20 10:35:04
提出如下问题:
养殖企业(公司)免征的增值税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依据是什么?

养殖企业(公司))委托另一养殖企业(公司)代养商品肉鸡,委托方与受托方免征企业所得税吗?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属于营业外收入,此项免税收入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因此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养殖的牲畜、家禽出笼后直接对外销售这种情况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委托养殖后再销售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受托方自行养殖后再直接对外销售的这种情况应当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关于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又查了相关文件没有找到可以免所得税的文件,应当还是需要交纳的,如果您找到相关文件我们可以再学习探讨。2、关于公告2011年第48号是有效的,之前我的回答是错的,贵公司可以参考该文件规定备案申请相关税收优惠.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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