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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

2016-10-20 14:15:46
提出如下问题:
养殖企业(公司)委托另一养殖企业(公司)饲养商品肉鸡,委托方合受托方免征增值税吗?政策依据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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