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养殖企业(公司)委托另一养殖企业(公司)饲养商品肉鸡,委托方合受托方免征增值税吗?政策依据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