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此规定是否还有效,有无新的相关规定,提供具体政策依据。另外,在广东省此规定是否有效,广东省有无新的相关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
二)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12.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2、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未出台新文件时仍执行现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