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水利基金预提费用问题。根据规定,需要按照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向所属地税缴纳水利基金,我司于12月份按照12月份收入的千分之一计提了营业外支出,因数额巨大,与地税沟通暂缓缴纳,待2015年水利基金减免批复下来后根据差额进行缴纳,我司于2015年12月做了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 其他应付款
。截至2016年5月31日减免批复一直未能下来,我司也未予以补缴。2016年9月,得到地税水利基金减免批复,我司不用补缴,且可返还部分15年度已缴纳的水利基金。我司根据批复,于2016年9月做了如下凭证
借: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将去年计提的冲销)贷:营业外收入
因考虑到2016年1月我司若是按政策规定缴纳了该笔水利基金,则2015年度所得税前可扣缴。所以在所得税审计时,未将改笔费用调整,这笔费用到底是否可以在2015年度所得税前扣除,请老师给予指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属于2015年度的业务,这笔费用应在2015年度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