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饲料加工业务增值税问题
我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饲料,并且已经有“饲料生产”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备案。取得的采购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全部按价税合计确认采购成本。
我公司与乙公司(同样是饲料生产销售企业)合作,我公司负责生产加工丙饲料产品,按结算金额销售给乙公司。每吨丙产品生产配方如下:
材料及成本名称 数量kg 结算价税合计元 材料提供方
A材料 500kg 800元 我公司
B饲料(半成品) 100kg 200元 我公司外购
C材料 300kg 0元 乙公司
D饲料(半成品) 100kg 0元 乙公司
成本加成 100元
丙产品配方合计 1000kg 1100元
问题1:怎样区分受托加工业务与生产业务?饲料生产免税(财税【2001】121号),代加工业务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材料配方中,受托材料达到多少比重,才能界定为“受托加工”?我公司取得的丙产品1100元收入,怎么计算增值税?
问题2:怎样区分饲料生产与饲料经营?我公司取得了“饲料生产”免税备案(京国税函【2008】207号),没有“饲料经营”备案;假如我公司外购B饲料后直接销售B饲料,属于饲料经营行为,缴纳饲料产品13%的增值税;可是以外购B饲料生产加工的丙产品,是否属于饲料经营行为?怎样计算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受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并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生产业务由生产企业提供全部生产所需的资料费用。材料配方中,没有文件规定受托材料达到多少比重,才能界定为“受托加工”,增值税的计算请咨询一下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2、生产是指制造产品,经营范围较广不仅包括生产,还包括销售产品数量,更主要的是要考虑能给企业带来多少经济利益!这种情况税收法规没有明确界定,请咨询一下税务机关。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这种比例很特殊,建议咨询一下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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