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高管,因被公司辞退在14年12月份收到一次性补偿金15万多,公司在2015年1月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2月发放2014年年终奖金,该高管2014年年终奖金为50000元,公司在2015年3月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代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现税局纳税评估质疑该公司在代扣代缴该高管个人所得税时违反税法规定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要求自查并解释原因。请问公司的做法有问题吗?需要补缴税款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公司的做法不妥。(1)一次性补偿金15万多应按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执行。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高管2014年年终奖金为50000元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执行。
2.是否需要补缴税款,要按规定重新计算评估。
3.建议和主管税务局沟通解释。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