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简易办法和一般办法的选择是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还是企业自行选择呢?
2、第二款和第四款,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是指开工日在4月30日前还是峻工日在4月30日前呢?
3、一般计税方法中,5%的预缴率是什么意思,最终的税率是17%么?
4、第五款,5月1日以后的,什么情况还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条文如下: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简易办法和一般办法的选择是企业自行选择。
2、这条法规没有明确,个人认为应该是峻工日在4月30日前,建议再咨询一下税务机关,谢谢合作。
3、一般计税方法中,5%的预缴率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税率预交税款,在机构所在地按税率申报纳税。
4、第五款,5月1日以后的,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在上述几款中已经列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