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有一家合资分公司,分公司的部分管理人员由我司派驻,劳动关系仍在我司,工资、社保、个各都以我司名义办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1、派驻人员的工资(含社保)由我司承担
2、派驻人员的工资(含社保)由分公司承担(以代付工资形式转账)
3、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
请问:
三种情况要交纳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公司之间的人员派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提问!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