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经营为了提供经营效率,降低风险及方便管理,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民/其他种植公司”的经营模式,根据公司年度的销售预测,委托合作社/农民/其他种植公司进行种植,公司进行销售,是否满足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原则贵公司的运作模式符合上述规定,但建议贵公司与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由税务机关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下判定,以免因为各地对此条款确认依据不同而对公司造成不必要麻烦。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