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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

2016-11-14 14:35:1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带司机的租车业务,租车专门用于员工为公出行,出行范围:市内从公司到客户、供应商等目的往返,市外的短途商务出差。税务局到我公司审查时,说这是用于旅客运输服务,有关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涉及:汽油、车辆租赁的进项。是这样的理解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所述问题法律上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实务中,税务局一般持有所述观点。其理由如下: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租赁公司将车和司机在《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给贵公司使用,因涉及司机不属于销售经营租赁服务,而被税务局认定为旅客运输服务。
建议租车业务不带司机。
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 所述问题,确实是税企之间比较纠结的事情。 建议加强和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谢谢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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