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是江苏的一家私营制造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原股东为3个自然人,A和B持有企业50%股份,今年3月A和B将所持股份平价转让给C。当然具体他们3人之间是什么金额转让,我们企业不知道。请问作为企业,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吗?如果有,任何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呢?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有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价减除原始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留存收益转化为资本利得,应体现在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中。即如果有留存收益则不能平价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