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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后,是否所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费用的进项税都必须分期抵扣?

2016-11-17 12:12:0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文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纳税人购进的除了上述三项之外的其他服务,不用分两年抵扣,可以一次性抵扣。例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评估费、打印复印费等?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所述问题没有专门明确规定。我们理解,单纯从本条字面上推断,有一定道理,但如果相关部分金额对单位整体影响不大,建议不要过度拘泥于文字理解,因为《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现在是营改增过渡期,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具体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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