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政府城市改造项目委托城投房地产公司对我公司一部分土地、房屋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征迁,政府拆迁办与房地产委托事项有政府文件,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的拆迁补偿合同,请问老师:该事项中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我公司是否免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营改增前营业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发[1993]138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