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主要是生产销售混凝土搅拌站设备,在销售设备过程中,存在赠送配件情况
问1、如本次合同总额200万,赠送10万配件,我公司发票可否将赠送配件10万开成折扣,如果可以开成折扣,在发票上应该怎么体现?依据的是那个政策?
问2、如是不能开成折扣,是不是应该视同销售,依据的是那个政策?或什么情况下才视同销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