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是一家汽车4S店,以200万元的价格把另一家汽车4S店的店面买下来,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办公电脑以及维修设备等,用来开分公司(我司重新去工商注册分公司,独立核算),对方仍保留原来的公司名称,暂不注消.到时我司是从分公司转款200万元给对方公司公帐,请问对方应该如何开具发票给我司入帐?能当成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来开具吗?但是对方财务说,当时的地上建筑物和固定资料没有完全入帐,只有少部分入帐,我想请问一下我司应该让对方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入帐才比较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对方转让不动产、固定资产可以给你公司开具发票,至于对方原始发票缺失,对你方入账无影响。
2、转让不动产可以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问题可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转让固定资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