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条: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无论任何原因,只要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为应税所得
2. 根据《中德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5条 常设机构第三款
对于 建筑、工程、咨询、、劳务:
只有连续6个月或任何12月内累计超过6个月
才能视同“常设机构” 在中国境内有应税义务
第6条 营业利润第一款
缔约国一方的利润应在该 缔约方征税
我们的问题:
1. 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费用,如市场管理、企业管理、等 。 是否应在中国有纳税义务?
2. 部分在中国境内发生、部分在中国境外发生,但境内部分不超过6月,是否应在中国有纳税义务?
3. 在中国境内发生,超过6个月,是否应在中国有纳税义务?
4. 对于该表,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附件5 Appendix 5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Reporting Form for Non-resident Taxpayer Claiming Tax Treaty Benefits
(Form B for Enterprise Income Tax)
(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适用)
请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款,因为税务机关,仅根据所得税法第2条,所有的非贸易境外支付均征税(按视同利润率 和25% 的税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场所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劳务如果完全发生在境外,其劳务所得来源于境外,不涉及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例如,境外A公司为境内某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咨询方式完全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完成,A公司不需要派人到中国境内,则A公司取得的咨询收入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第二与第三问题请参考。
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政府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构成常设机构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税收协定一般按照12个月内是否超过6个月或者183天停留在中国境内来判断。
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前提是,其为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对方的税收居民。而且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时,要先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以上仅供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