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降低应收账款,在供应商同意的前提下,将我们对客户的债权进行转移,冲抵与供应商的债务关系。也就是供应商、客户、我公司三方抹帐。相关事项事实清楚,无虚开发票之类的问题。但现在有人提出,三方抹帐是税务机关不允许的。请问专家,这样的担心是否存在。若税务机关真的不允许提出质疑,作为我公司来说,如何证明此类业务的事实依据,既符合业务发展需要,又不违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企业单纯地转让应收账款(债权),除非在资产重组时,可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2、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不在答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