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各位专家:好!我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型企业,年初有一客户购买了我司产品,对方已在发货前支付了一笔预付款到我司,由于合同条款原因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最后经协商和解,对方退回产品给我司,我司退回相应一部分货款,另一部分货款作为对我司造成的损失不再退回,请问这部分损失,也就是违约金,我公司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谢谢指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据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同时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