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混合销售适用税率

2016-12-20 15:15:14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主营为设计咨询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签订了EPC(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分别注明了设计费、工程款和设备费的金额。请问专家:1、本合同中我单位增值税分别为设计收入适用6%,工程和设备收入作为混合销售整体适用11%;2、若我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分包和设备采购两个单独的合同(对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上述两家单位是否分别开具11%的工程款发票和17%的设备款发票给我方,相应的进项税额我方可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本合同中贵单位增值税分别为设计收入适用6%,工程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1%,设备收入增值税税率适用17%;

2、若贵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分包和设备采购两个单独的合同(对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上述两家单位是否分别开具11%的工程款发票和17%的设备款发票给我方,相应的进项税额贵单位可以抵扣。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贵公司业务属于兼营业务,如果不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