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老师,公司因为流动资金短缺向个人或者其他公司借款涉及账务处理及涉税风险,望老师分别详细指点一下,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个人将资金出借收取利息行为,属于贷款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2.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贷款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请参考【2016】36号文。
贵公司取得对方给开具的发票,做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扣除的金额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金额为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利息支出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