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员工协商,进行了辞退,支付了辞退补偿。请问这笔辞退补偿是否做为三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的计提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三项经费的基数指“工资薪金总额”,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