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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境外直接销售

2016-12-27 10:27:2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境外A公司签订合同销售产品M,之后我公司出口大部分产品材料到境外B公司,委托B公司再加工后直接运输到境外A公司,支付结算:A公司支付全额货款给我公司,我公司支付加工费给B公司。

请问支付B公司货款是否可以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出口材料是否可以全额申报并参加免抵退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规定依据该规定境内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加工费时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2、关于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据该规定,贵公司向境外支付加工费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贵公司出口材料不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范围,应当不能申请退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判定。因此如果境外企业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应当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2、贵公司将材料委托境外企业进行加工是可以申请免抵退的。境外企业直接将材料转给另一家公司属于在境外的销售行为,不需要申请出口退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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