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2014年年底项目竣工结算,2016年9月该项目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对我单位的部分国税发票不认可,发票有2016年8月承包方代开具的增值税普通票,2014年的苗木采购、电表、电缆票,请问老师税务机关的做法合理吗?我单位该如何处理?(由于工程款2016年5月前未付清,承包方没能给我单位提供地税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严格来说税务机关的做法没有错误,14年采购的商品,16年才补开了增值税票时间跨度有点大。建议与税务机关协商一下,看有没有其他的补救方法,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