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十三条 (一)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的服务。那么这里提到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以什么标准,怎么划分?36号文说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和财税2013年106号文附件1第十条 (一)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完全在境外的服务和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有何不同?举个例子假如境外企业在境外用电话答疑或视频答疑方式给我们提供的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要准确界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关键在于区别“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境外服务)和“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境内服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区别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
第一,消费的完整性。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的解读为: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因此,是否在境外全程发生,是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的首要区别。如果应税服务不是全环节在境外完成的,则不应视为境外服务。如前文提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由于代理行为服务的消费在接受代理时即算完成,从完整性上判断,不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因此,即使其被代理的服务活动全程在境外发生,也应视作纳税人在境内接受了代理服务,从而应属于境内服务。
第二,受益的即时性。消费的含义与服务本身是紧密相连的,判断一项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要结合服务本身的内容来看。如果服务是即时性的消费,则可以被视作完全在境外消费,否则应作为境内接受应税服务。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外),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这些服务的消费从性质上来看都是“即时”的,即服务的受益是不存在延伸性的,纳税人不在境外是无法直接消费到相应服务的,就应视其为境外服务。
第三,增值链条的相关性。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考虑,根据对纳税人提供服务或产品增值有无贡献来判断,对纳税人增值链条没有影响的服务,则可以将其从境内服务的范围中排除掉。如境外公司为境内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境内纳税人的产品经认证后用于出口,这一认证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但该服务却为纳税人产品销售带来贡献,是属于增值链条的一部分,因此应视为接受应税服务而代扣代缴增值税。
在这三个角度中,完整性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满足完整性,即可视为境外服务;即时性是境外服务的必要条件,必须满足即时性才能认定为境外服务,不满足则肯定不是境外服务;链条相关性是排除为境内服务的充分条件,只要是与链条不相关的,肯定不属于境内服务。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对一项服务是境内接受应税服务还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进行判断,这会一定程度上统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认知,减少纳税义务的确认风险。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个人理解您所举例子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 ,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链条相关性是排除为境内服务的充分条件,只要是与链条不相关的,肯定不属于境内服务。请您从这条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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