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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流转税的问题

2016-12-30 15:00:21
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里面关于统借统还的规定,我公司属于集团性质公司,总部存在统一借款,拨付给子公司使用,符合统借统还的要求。子公司承担的利息按照总部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支出。问题主要是总部与子公司借款的形式,目前是两种:1、一是总部直接与下属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利率与银行借款利率一直;2、二是总部通过集团内财务公司委托贷款给下属公司。由于统借统还流转税是减免的,但是形式上不知道应该采用哪种方式,我们也咨询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但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希望借助这个平台为我们企业解决此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一般企业是采用第一种形式,即总公司从银行借款后,再与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子公司按照母公司借款利率向总公司支付利息,总公司再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定期向银行支付利息。贵公司再享受统借统还免税优惠的同时,还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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