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请问一个问题,上次说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开票,减按2%缴税,1%放在申报表第13行优惠税额就可以了,但我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找不到这项优惠税额,第13行是上期留抵税额。另外那1%的优惠额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直接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吗?请老师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如果贵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如果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
2.实务中,1%的优惠额在会计上通常不处理。
3.提醒: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现在是营改增过渡期,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具体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