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个房地产公司,2013年开发的一个项目,至2016年4月30日一直在地税预交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前我们将预交的营业税集中开了地税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但截止到12月31日,该项目仍未决算,按会计准则,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不能确认收入,但咨询国税,要求当年即2016年已开发票要确认收入。请问老师,我们应该将已开发票确认收入吗?如果确认收入,是否要暂估成本?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了,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确认相应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