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广西地税文件,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这里所指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是否可以理解为,即使是按包干方式的报销,也是要凭借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的?那要提供多少金额的票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问题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实务中,“合法票据”一般理解为可以证明出差的相关材料,如住宿、交通发票和出差任务批条等;没有明确提供票据的金额具体为多少。
提醒:实务中有个别比较较真的税务主管人员会要求企业按票据进行报销和所得税前扣除,我们认为这是税务人员对文件理解有误。
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加强沟通联系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