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我公司在2012年出售股票时缴了部分营业税,本年经税务检查,需补缴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因该公告为2016年9月1日执行,计算税款补缴的滞纳金是否能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2012年出售股票的所属时间开始计算滞纳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所述问题法律上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实务中,我们理解可以税款补缴的滞纳金能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税务机关一般主张计算税款补缴的滞纳金从2012年出售股票的所属时间开始计算滞纳金。
2.相关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因此,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与纳税义务的产生、申报期限和实际缴纳日期有关。
3.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具体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