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 2016年之前新增的设备按14年计提折旧的 2016年新增的通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的 2017年换新系统 我们想设备折旧期限都统一成10年 第一个问题就是税法允许两种折旧年限存在吗? 第二个问题 如果改成一样需要做追溯调整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税法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不允许两种折旧年限,如果改成一样的折旧年限,不需要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