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个异地项目,于2016年5月1日前在项目所在地已按合同价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异地缴纳营业
税及附加,异地地税代开建筑业发票),但之后与甲方的最终结算金额小于我公司向对方开具发票金额
,多开金额40万左右,请问这种多开具的异地发票如何处理?怎样出具红字发票?异地多缴纳的营业税
能否直接抵减本地应缴纳的增值税,若不能应怎样处理不造成损失?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建筑业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合计金额”栏大写金额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必须收回已开出《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在“发票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按照合同金额开具建安发票与工程决算金额不一致,应按规定开“红字”发票调整相关的账目,重新开具发票确认工程收入。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作废处理。对计税营业额发生减少应冲减营业额的,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现已营改增,如何开具红字发票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