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税局认定减持的每股成本价=“当时受让总金额/股改后的总股数”,请问税局这么认定合理吗?另外,非居民纳税人每年就只发生一次纳税业务(应税收入约3亿元左右),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不?请提供具体的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税务机关的认定是合理的,初始成本是当时购买股票所支付的费用。2、依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在中国境内每年提供这一次劳务,应视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交纳增值税。但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建议贵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