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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付款方、出票方不一致问题

2017-02-23 16:15:54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和B公司系同一老板李总的独立子公司,A公司正准备清算关闭。

A一直是C公司的供应商,目前与C公司依然有很多订单未执行完毕,估计有80万已发货未开票,估计有100万已下订单任然未发货,有50万已发货已开票但C公司尚未支付。

李总希望由B公司来代替A公司,执行与C公司的业务。应如何操作来避免合同方、出票方、付款方三方不一致的风险问题?是否可以A\\\\\\\\B\\\\\\\\C三方签订一个转移协议,明确上述A公司未执行完的各类订单均由B公司履行,包括开票和收款?谢谢答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是基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取得虚开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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