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我公司为公司办理保险时,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总金额1000不包含车船税200,但在备注里面备注清楚了金额等,请问这张发票是否可以按1200元发票入账?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九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