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请问我公司完成拆迁后需要做资产损失专项报告吗?拆迁的时间怎么计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析并判断是否属于应出具专项报告的情形。根据25公告的规定,不管是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还是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只要所损失资产占所属类别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者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或者是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都需出具专项报告。对此,需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不管那一类资产,只要所损失的资产符合上述其中相关的一种情形,企业就必须提供专项报告。所以,注册会计师应该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上述相关情形进行逐项排除,只有在都不符合相关情形的情况下,企业才无需提供专项报告。
二是为了判断是否符合应出具专项报告的情形,不仅要审核所损失资产的计税成本(或计税基础),而且还要审核损失资产所属类别资产的计税成本(或计税基础),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或增加的亏损额,实际上就是要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做全面审核,在此基础上再对是否符合应出具专项报告的情形做出判断。
三是为了判断是否出现了应出具专项报告的不可抗力,应该对企业提出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必要时,应该考虑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对企业提出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判断究竟是否属于或是否确已发生不可抗力,还是人为因素。
四是为了判断企业是否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是否向关联企业提供了借款、担保,一要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二要判断是否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只要判断均是肯定的,则对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均不考虑上述比例或情形的影响,企业不仅均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而且还需同时提供专项说明。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如果企业没有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不仅需考虑此问题对纳税的影响,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是否及如何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此问题对发表鉴证意见的影响。 (四)获取并分析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各方面的证据资料。在全面履行上述计算、分析、检查、调查、审核等程序的基础上,应该获取并分析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各方面的证据资料,但必要时,应该考虑聘请对所损失资产及相关证据资料具有专业技术或技能的人士,以对损失资产的真实性、合理性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为最终作出科学、合理、正确的审核意见并出具专项报告提供充分、必要的证据支撑。
拆迁的时间从开始拆迁到最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