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房地产回迁房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上述规定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安置拆迁户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目前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在实务中也是以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发生纳税义务。现在已经营改增了,不再缴纳营业税,上述时间应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