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自主出口企业,现由外方一单位(或个人)向我公司介绍外贸订单,我方要支付一定的佣金,请问老师我公司要涉及那些税务问题,会存在什么涉税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另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