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请问:总分公司设立在同一县市,独立核算,各自有各自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因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和者权益使用“拨入固定资金”会计科目。如果分公司将存货和固定资产拨回总公司是否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
2、请问:如果母公司将固定资产投资到子公司,子公司做为生产经营使用,不对外销售,该投资行为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请问:母公司可否以应收账款进行投资?如果以应收账款进行投资,是否需要评估?还是以账面价值确认投资额?税法上有没有要求?
以上问题,问题1是总分公司之间。问题2和3涉及100%控股的母子公司之间。
期盼能尽快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将固定资产转给总公司不涉及到增值税问题。2、母公司将固定资产投资到子公司会涉及到增值税问题。3、以应收帐款方式投资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做为投资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