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生产制造企业,与同一集团下的一个房地产企业之间往来款,被税务认定是借款给房地产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核算利息为200万,已冲减2016年财务费用。目前这家房地产公司已转让给集团外的企业,无法将这200万利息开票给我方,我方也无法收回这200万利息的其他应收款,请问这200万汇算我方如何处理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此部分冲减的财务费用可能被冲回,即调增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贵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借款给房地产,贵公司收取的利息应当缴纳增值税,并给对方开具发票,贵公司做收入处理。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金融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所称贷款服务,则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据此,不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的应税服务行为。
对非金融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法人股东以非投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所投资企业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个人将资金贷与企业或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等,均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额为销售贷款服务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