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总公司在河南,分公司在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发展的业务,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回款到总公司,增值税发票也由总公司出具。总公司收到回款后扣除一定管理费用划到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不开票。分公司自己还有员工薪酬以及运营费用。我想请问,这种方式操作,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只能以往来账处理,分公司一直无法确认收入?但分公司如果一直有费用却没有收入,那么涉税风险是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因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在没有取得收入的情况下没有税款交纳原则没有涉税风险。总公司向分公司拨付经营费用时,总、分公司间可以做为往来款进行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