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一辆皮卡报废,当时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现回收公司定价444元,要求我公司开票,我单位该如何开票,如何缴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根据贵公司的实际选择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贵公司应向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票通发票。
2、相关帐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最后结算如果有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最后结算如果亏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