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关联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转让,按3%征收率可抵扣,是不是有设备购进的时间要求,在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不能开专票抵扣吗?那只能按2%征收率开普票?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在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应按3%计算增值税,可以按3%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发票;也可以减按2%缴纳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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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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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在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应按3%计算增值税,可以按3%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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