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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开具发票问题

2017-03-28 16:43:5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货运合同,接受运输服务,对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该公司成立郑州分公司,公司名称与合同签订方不同,我公司可以接收对方分公司开具的专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从“三流一致”上考虑是不可以的,即发票流、资金流、物流的一致性,建议贵公司变更合同或要求合同签订方开具发票,以防止税收风险。


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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