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工伤保险条例586号,第三十三条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请问第三十三条,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据实列支吗?
第三十四条,如何判断是否能自理的三种情况?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护理费的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应据实列支。
“如何判断是否能自理的三种情况?”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判断,欢迎财税问题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