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于2013年预售项目并收取预售款,按营业税相关税法,按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现该项目交房结算,存在退还多交房款,以及部分客户退房情况,根据财税(2016)36文规定,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因此我公司向地税局申请退税,但当地税局以“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税款应于三年内办理”超过规定期限为由,拒绝退还税款,
请问,这么做对吗?同一套房屋,只取得一笔收入,第一次收款又退款,第二次又售收款,若不退还税款的话,那同套房屋交纳两次税收,重复缴税了吗?
请附文件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如果贵公司申请退款的日期超过了该期限那么税务机关以此为理由应当是可以的,建议贵公司与税务机关协商一下,看能不能采用其他的方法解决一下。